局 长:任长胜 电话:2923717
副局长:于 静 电话:2923610
办公室电话:2923613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协调教育、卫生、文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及相关职责的履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建议。
(四)制定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提出发布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计划生育科学发展总体规划;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工作任务,统筹规划卫生服务资源配置;起草区域卫生规划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制定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授权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及地方标准。
(十三)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和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及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个体行医审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妇女要求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批准。
(十五)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十七)组织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十八)负责组织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实施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九)参与拟订卫生科技发展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助上级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二十)负责全区卫生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一)负责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十二)负责区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十三)承担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十五)负责站前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的处理和卫生统计年报、季报、月报、实时报工作。
(二十六)、负责站前区卫生、计生系统党建、行业作风、医德医风和综合治理工作及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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