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营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营政办法〔2019〕5号)的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站前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清单》范围的区本级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2. 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开、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3.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等调整,及时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站前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站前区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依据表》
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材料报送的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