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的背景依据
为降低我区行政诉讼案件的发案率和败诉率,强化行政诉讼应诉职责,提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能力,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我局起草了《站前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征求区政府各部门的意见。
二、《清单》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人员范围及诉讼阶段。该部分内容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起草的,重点强调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院开庭审理的全部行政诉讼案件中均应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二)提出了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具体要求。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状副本、判决或裁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复印件1份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提出要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出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解读单位:营口市站前区司法局
解读人 :王作军
解读电话:0417-2668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