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前区权责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 1 |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站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 |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站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 |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站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对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 |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站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对盗窃电能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站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规章】【地方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位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发电、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站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地方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位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四)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五)向风力发电机、电力线路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六)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八)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九)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对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站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地方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位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站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地方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位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 (三)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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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站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发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对上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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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站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 1.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中止供电 | 行政强制 | 站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1、决定责任:办案人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已造成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封存物品前应当填写《封存物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封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封存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责任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封存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事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4、处置责任:对封存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封存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封存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封存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坚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坚定)告知书,封存的期限不包括检验、检测或者坚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封存。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
| 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 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站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1、决定责任:办案人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封存物品前应当填写《封存物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封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封存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责任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封存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事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4、处置责任:对封存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封存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封存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封存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坚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坚定)告知书,封存的期限不包括检验、检测或者坚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封存。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