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前区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1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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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站前区司法局 | 【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一)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环节责任 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 3.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 4.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5.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三)决定(确定)环节责任 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 2.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四)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2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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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站前区司法局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或者擅自扣减、拒绝支付和侵占、截留、挪用办案补贴。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并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一)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环节责任 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 3.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 4.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5.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三)决定(确定)环节责任 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 2.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四)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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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站前区司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一)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环节责任 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 3.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 4.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5.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三)决定(确定)环节责任 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 2.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四)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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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站前区司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一)受理环节责任
1.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环节责任 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 3.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 4.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5.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三)决定(确定)环节责任 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 2.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四)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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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站前区司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一)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二)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三)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四)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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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站前区司法局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一)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二)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三)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四)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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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站前区司法局 |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一)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二)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三)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四)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