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部门概况
1、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 部门预算公开表
1、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3、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4、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5、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8、“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9、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表
10、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部门收支预算总体说明
2、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3、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4、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5、绩效目标情况
四、名词解释: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一部分 营口市站前区金融发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省和市金融政策和全区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区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改善全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全区金融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区金融机构的资源和力量,凝聚全区金融机构,强化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实现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的良性互动,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沟通协调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研究金融政策并对接落实,支持地方发展,协助区政府研究推动区域城市更新等项目。运用传统和创新银企对接方式,扶持培育中小微企业,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为城市更新等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四)负责完善全区金融业整体布局,推进金融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进金融机构及培育金融人才,促进全区金融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站前港产城发展并与金融产业融合,助力金融港发展,推动港口经济和金融的深度融合。
(五)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推进类金融机构创新发展。推进我区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的资金投入,扩大企业融资,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六)承担与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推动全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七)拟订全区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金融创新,协调指导全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全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贴近企业的融资服务工作体系。
(八)研究拟定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推进全区非国有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和建设工作。
(九)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工作和上市公司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我区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推动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类基金及股权交易工作。
(十)拟订我区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工作,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
(十一)拟订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整顿和规范地方金融秩序工作,配合协助上级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组织实施地方金融行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站前区金融发展局要加强全区招商引资综合管理、外贸出口工作。加强对省、市政府授权的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强化对辖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规范经营范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营口市站前区财政局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无
第二部分 营口市站前区财政局2022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营口市站前区财政局2022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支预算总体说明
(一)本部门2022年度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总计22.50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2.5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二)预算支出总计22.50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78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9万元:3.住房保障支出1.23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2022年运行经费为合计0.78万元。我单位没有政府采购。
三、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2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2年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监察(项):反映财政监察派出机构的专项业务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2.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应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款)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反映上述项目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27.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8.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9.城乡社区支出(类)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反映从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30.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31.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原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34.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