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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站前区防治总站2021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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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一、 部门概况

1、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 部门预算公开表

1、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3、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4、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5、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8、“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9、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表

10、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部门收支预算总体说明

2、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3、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4、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5、绩效目标情况

四、名词解释: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一部分 营口市站前区防治总站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拟订全区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协调教育、卫生、文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及相关职责的履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建议。

(四)制定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提出发布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计划生育科学发展总体规划;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工作任务,统筹规划卫生服务资源配置;起草区域卫生规划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制定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授权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及地方标准。

(十三)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制定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和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及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个体行医审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妇女要求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批准。

(十五)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十七)组织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十八)负责组织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实施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九)参与拟订卫生科技发展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助上级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二十)负责全区卫生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一)负责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十二)负责区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十三)承担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十五)负责站前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的处理和卫生统计年报、季报、月报、实时报工作。

(二十六)、负责站前区卫生、计生系统党建、行业作风、医德医风和综合治理工作及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营口市站前区防治总站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第二部分 营口市站前区防治总站2021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营口市站前区防治总站2021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支预算总体说明

(一)本部门2021年度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总计336.84

千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36.84千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千元。

(二)预算支出总计336.84千元,包括:基本支出225.84千元,项目支出111千元。

1.基本支出53.25千元:工资性支出53.25千元,商品和服务支出0千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千元。

2.项目支出111千元:一次性项目支出31千元,经常性项目支出80千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及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2021年运行经费为合计336.84千元。我单位本年度没有政府采购项目。

三、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1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0千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千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千元,公务接待费0千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1年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五.绩效目标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3个,涉及资金15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覆盖率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监察(项):反映财政监察派出机构的专项业务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2.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应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款)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反映上述项目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27.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8.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9.城乡社区支出(类)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反映从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30.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31.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原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34.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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