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辽安监政法〔2016〕2号)、《关于贯彻落实〈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营协调办发〔2016〕1号)和《关于印发〈营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营安监发〔2016〕6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创新监管机制,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坚持执法公正,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着力解决随意执法、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的问题,使随机抽查成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方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2.坚持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型安全生产领域监管对象合理制定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安全生产领域市场环境。
3.坚持公开透明。坚持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随机抽查对象、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4.坚持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我区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工作程序
(一)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职责,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在认真执行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个清单”的要求,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逐步成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
(二)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局内各相关业务科、队、所组织对各自监管权限领域内的企业开展随机抽查检查。全局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隐患排查活动,对监管权限领域内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检查。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局内各相关业务科、队、所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发现典型,以点带面,保证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确保监督检查有力、有度、有为。对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和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并作为重点监管工作对象。
(四)明确随机抽查的主要内容。抽取确定抽查对象后,调阅相关资料进行研究,根据检查对象安全生产的状况明确抽查的重点内容,局内各相关业务科、队、所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制定随机抽查的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制订分级分类监管处置办法。
(五)组织实施检查
1.选派执法人员。组织实施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需要对特定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相关的执法人员。
2.现场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前,应根据需要调阅被抽查的监管对象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含职业卫生“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有关评审、技术图纸资料和有关不良记录等情况。根据查阅情况,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具体的现场检查范围及重点内容。执法检查可由局内各相关业务科、队、所结合抽查对象的特点聘请专家参与。
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执法内容。利用局内已有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摄像机,切实做到规范、文明执法。检查过程中,应按照确定的现场检查范围及重点内容,逐项记录检查情况,并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记录。涉及可能需要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还须进行现场取证或制作询问笔录。
3.分级分类处置。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企业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后应当立即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企业,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下达安全生产执法文书;对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开抽查情况。执法人员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局领导及上级部门反应,接受上级部门监督。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涉及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安全监管执法统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依托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集中汇聚、统一公示、形成监管合力。
(七)督促落实整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及时督促被抽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报告至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的业务科、队、室。
(八)从严整改复查。在规定时限内接到被抽查对象整改回复后,执法人员组织现场复查。对复查不合格或超过整改期限仍未完成整改事项的,依法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人民政府实施停产或关闭。
(九)建立执法档案。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建立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执法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减、抽取、涂改和销毁档案材料。
三、建立协调机制
(一)强化内部协调。要建立随机抽查协同机制,随机抽查前确立牵头部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将抽查对象整改落实、立案查处情况互相通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
(二)强化横向协调。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跨部门协调机制,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我局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开展联合抽查。对其他部门依法负责查处的涉及事项,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主动予以配合;对本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执法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或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三)强化上下协调。加强与上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信息;建立区、办事处,园区安监部门联合检查等机制,逐步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无责任盲区,上下联动的监管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抽查经费,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根据三定方案及权责清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明确职责,理清分工,落实责任,同时加强合作,共同做好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真正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
(三)注重业务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开展执法分析,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剖析问题,纠正错误,完善措施,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
(四)遵守廉洁自律。严禁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严禁态度蛮横、粗暴执法;严禁执法不公和选择性、随意性执法以及关系执法和人情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确保廉洁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