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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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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清真屠宰厂()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民族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民族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 ()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负责人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未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在生产、经营场所未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清真标志的; ()有民族身份要求的岗位配置人员不符合条件或者冒充民族身份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 ()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的; ()从业人员和清真屠宰师未按规定培训上岗的; ()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清真食品广告或者为没有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制作清真食品广告、承印含有清真标志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标志的清真食品包装物的; ()无产地清真食品有效证明,从省外进入本省和向外省销售清真食品的。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民族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禁忌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无明确立案期限)
2
、调查取证责任:民族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四十条第三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涉及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
)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规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3号,20061229日颁布)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涉及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涉及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涉及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涉及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
、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查不合格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4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复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日颁布)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99号,2007529日颁布)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
200381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325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含县级市、区)及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1、受理责任:(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2
、审理责任:(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2)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3
、决定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事项

【规章】《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20021028日颁布;省政府令第296号修正,20111225日颁布)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依法有备案审查权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能够提供需要审查的文件或者其复印件的,应当提供。书面审查申请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三)申请审查的事项以及理由;
(四)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申请日期。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60日内无法处理完毕的,经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不含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审查所需的时间;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依法有受理权的机关提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
(三)规定是否适当;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1、受理责任:(1)向申请人告知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2)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向依法有受理权的机关提出。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告知不予受理。(3)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60日内无法处理完毕的,经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不含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审查所需的时间。
2
、审查责任:(1)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规定是否适当;规章、规范性文件同上一级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是否违背法定程序。(2)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或书面答复申请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12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第
241号令,2010113日颁布)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举报、投诉。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在
6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举报、投诉采用实名制。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1、受理责任:及时将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登记管理。
2
、审查责任:进行书面材料审核,对符合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予以说明并告知当事人。
3
、调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反馈责任: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举报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规章】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20061229日颁布)
第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1、受理责任:(1)公开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受理备案;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4
、送达责任:制发备案或者不予备案文件。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县、市主持宗教活动的备案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121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县、市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其宗教团体、宗教活动行为地的县或者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4
、送达责任:制发备案或者不予备案文件。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其他行政权力

跨县、市举办宗教活动的备案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121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跨县、市举办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向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
4
、送达责任:制发备案或者不予备案文件。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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