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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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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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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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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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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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无明确立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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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涉及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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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涉及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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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涉及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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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违反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涉及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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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
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发现涉及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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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宗教事务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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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复议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颁布)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
1、受理责任:(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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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事项 |
无 |
【规章】《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2002年10月28日颁布;省政府令第296号修正,2011年12月25日颁布)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
1、受理责任:(1)向申请人告知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2)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向依法有受理权的机关提出。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告知不予受理。(3)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60日内无法处理完毕的,经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不含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审查所需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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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
1、受理责任:及时将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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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
无 |
【规章】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2006年12月29日颁布)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
1、受理责任:(1)公开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受理备案;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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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县、市主持宗教活动的备案 |
无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12月1日修正)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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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行政权力 |
跨县、市举办宗教活动的备案 |
无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12月1日修正)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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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 |
站前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站前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