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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局(9)

发布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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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或者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毁损、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2013123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毁损、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收回住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城建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毁损、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要在规定时限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2013123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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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要在规定时限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财产等情况的或者家庭人口、住房和财产等情况变化后不申报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2013123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财产等情况的或者家庭人口、住房和财产等情况变化后不申报的,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保障标准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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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财产等情况的或发生变化后不申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要在规定时限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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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101日颁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结构安全进行审查的;
(二)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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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发现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101日颁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在招标中将为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为竞争性费用的;
(二)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的;
(三)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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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发现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违规施工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101日颁布)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拆除作业现场未实行全封闭管理的;
(二)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巡视,监督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操作的;
(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时,未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便进行拆除施工的;
(四)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时,其施工未按从上至下的分层程序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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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发现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101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
(二)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
(三)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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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发现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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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10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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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检查、上级交办、投诉举报发现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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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道路设计、施工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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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
、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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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
、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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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
、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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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
、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行政处罚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卫生部令第53号,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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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
、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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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073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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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
、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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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073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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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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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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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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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擅自接设、挖掘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11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1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擅自从事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 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1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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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环节责任:
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调查环节责任:
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5)说明处罚依据;
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
、审查环节责任:
1)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
、告知环节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环节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环节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环节责任:
1)当事人自觉履行;
2)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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