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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

发布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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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831日修正)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修正)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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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831日修正)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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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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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831日修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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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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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831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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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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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修正)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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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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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831日修正)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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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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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修正)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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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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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831日修正)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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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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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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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0、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831日修正)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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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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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831日修正)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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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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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2、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831日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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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3、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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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4、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7、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号,201185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4号)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8、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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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216日颁布)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216日颁布)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号,2012130日颁布,2015527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216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216日颁布)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情形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216日颁布)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情形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216日颁布)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情况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216日颁布)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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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8、对未按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216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未按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对相关人员和场所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制作笔录。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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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9、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12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 立案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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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0、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32日颁布)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3号,20127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责任: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3
、审查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5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6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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