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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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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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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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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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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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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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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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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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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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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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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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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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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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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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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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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14、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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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1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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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1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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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17、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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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
18、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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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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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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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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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情形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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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情形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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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情况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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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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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未按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未按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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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 立案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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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颁布) |
站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