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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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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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出厂销售试产食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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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2010年3月10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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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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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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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
【规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2010年3月4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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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处罚 |
【规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2010年3月4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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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者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等的处罚 |
【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2010年4月4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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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使用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生产食品添加剂等的处罚。 |
【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2010年4月4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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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等的处罚 |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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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食品生产者未保存召回记录的处罚 |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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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食品生产者未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销毁的食品未及时予以销毁;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未有详细的记录,并未向所在地的市级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监督的处罚 |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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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
对产品标识或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07月08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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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07月08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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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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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02月28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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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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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5、对食品标注形式不符合规定并逾期不改的处罚 |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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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6、对销售单元中每件独立包装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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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7、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年10月22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