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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39)

发布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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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94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出厂销售试产食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0000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9号,2010310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第二款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第十七条第二款 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
第十七条第三款 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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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2010310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三)生产场所迁址的;(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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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日颁布)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71号,201034日颁布)
第十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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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0000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规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71号,201034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 )《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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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201034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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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处罚

【规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201034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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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者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等的处罚

【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201044日颁布)
第六条第一款 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第二十二条 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需要增加产品品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申请增加的产品品种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三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认识读。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一条 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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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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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使用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生产食品添加剂等的处罚。

【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201044日颁布)
第五十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第三款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
第三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并做好以下生产管理记录:(一)生产者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二)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和清洗消毒记录;(三)生产者质量管理制度的运行记录,其中包括原辅材料进货验收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上述记录应当真实、完整,生产者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产品保质期超过二年的,保存期限应当不短于产品保质期。
第四十二条 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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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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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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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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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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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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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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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等的处罚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2007827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五条 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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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食品生产者未保存召回记录的处罚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2007827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食品生产者未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销毁的食品未及时予以销毁;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未有详细的记录,并未向所在地的市级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监督的处罚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2007827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对产品标识或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0708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0708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1022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1022日颁布)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228日颁布)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1022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1022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食品标注形式不符合规定并逾期不改的处罚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1022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6、对销售单元中每件独立包装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1022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7、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1022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涉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告知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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