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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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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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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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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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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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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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6、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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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7、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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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8、对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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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9、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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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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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冒用公司名义或者冒用分公司名义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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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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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