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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42)

发布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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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232

行政检查

食品抽样检验的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228日颁布)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1号,20141231日颁布)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制定计划责任:根据省局抽检监测计划制定阜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
2
、抽样责任:(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需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3
、检验责任:(1)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2)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承检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承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
、处理责任:(1)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相应措施。(2)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33

行政检查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规章】《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199631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1991327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 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因特殊原因,可进行采样检测。
2
、处置责任: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当事企业整改,并跟踪复查。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4

行政检查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抽检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规范性文件】《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卫监督发[2005]515)
第五条 卫生部统一管理、安排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经费,包括检验、培训、质控考核、差旅、样品传送、公告、样品保存等费用。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七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应当包括抽样的品种及数量、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和标准及执行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和相关检验机构落实各项抽检任务。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省局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制定市局监督抽检方案。
2
、组织实施责任:明确参与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的工作职责。
3
、结果公布责任。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5

行政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2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6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9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检验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
、督促整改责任: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3
、处置责任:检验结束后,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236

行政检查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卫生部令第13号,1991327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第10号通告)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
20146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1)对企业是否履行产品信息报备义务进行监督检查;(2)在产品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
2
、处置责任:(1)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7

行政确认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规章】《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32号,200891日颁布)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改动

238

行政确认

动产抵押登记

【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10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20167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
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动产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改动

239

行政确认

餐饮服务提供者量化分级、分类确认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3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一〔 2016115号)
第四条第二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可以作为量化分级调整的依据,具体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方案及标准制定责任:制定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及评定标准。
2.
等级评定责任:制定严格的量化分级等级评定纪律。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改动

240

行政奖励

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827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 200511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 200117520011024日公布)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颁发。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辽打传小组发 [2012] 4号)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是受理传销举报的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处理传销案件。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打击传销专项经费中列支,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规范性文件】《营口市举报传销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营政办发[2012]74号)
第三条第二款 市和市 ()区工商、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举报传销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奖励工作。
第七条 发放举报奖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确属举报案件(不含投诉案件、巡查案件);(二)举报人直接向市、市(县)区打传办或者工商局、公安局举报;(三)经核实举报确属传销违法活动;(四)被举报的传销人员、资料、物品等调查处理完毕。
第八条 对举报情况查实后,由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根据本办法确定举报奖励金额,履行审批手续,报同级打传办审批。
第九条 打传办审批同意后,由打传办财务部门向举报者支付奖金。对不应发放奖金的,应当向举报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金时,应当办理发放和签收手续,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和市(县)区财政列支。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奖励责任: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1

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1991521日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0号,2004614日公布)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
、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
、告知阶段责任: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
、决定阶段责任: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5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6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
7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2

其他行政权力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规章】《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1997113日公布)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
、调解阶段责任: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合同;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
、终结阶段责任:制作终结书。调解终结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请求和调解结果,并由调解员署名,加盖合同争议调解专用章。
4
、送达阶段责任: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终结书送达当事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43

其他行政权力

受理投诉、举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1025日公布)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消费者。【规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2014214日公布)第六条 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第三十一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7,2014819日公布)第六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受理阶段责任: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针对企业公示信息的举报。
2
、核查责任: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
3
、调解阶段责任:调解成立的,调解终结;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的,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4
、决定责任:根据核查情况对举报事项是否属实作出决定。
5
、答复责任:答复举报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44

其他行政权力

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2014723日公布)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第三款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企业抽查计划拟定责任:制定企业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计划,并组织抓好落实。
2
、企业抽查名单抽取责任:根据企业抽查计划,依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产生抽查名单。
3
、企业抽查检查方案制定责任:根据企业抽查计划,制定本级企业抽查检查实施方案。
4
、企业抽查检查组织实施责任:按照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本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检查。
5
、企业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抽查检查结果记载并公示于企业信息项下,同时统一公示抽查检查信息。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5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2014819日公布)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列入责任: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情况、抽查检查结果,依法作出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2
、公示责任: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经营异名录。
3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企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异议申请和移出异常名录申请。
4
、移出责任:依法作出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公示。
5
、提醒责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的前60日内,公告提醒相关企业履行义务。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6

其他行政权力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2009827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11212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审批责任:对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2
、送达责任:对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当场清点、开具清单,交付当事人,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7

其他行政权力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1025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查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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