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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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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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行政检查 |
食品抽样检验的行政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02月28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制定计划责任:根据省局抽检监测计划制定阜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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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行政检查 |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无 |
【规章】《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1996年3月15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因特殊原因,可进行采样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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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行政检查 |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抽检的行政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省局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制定市局监督抽检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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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行政检查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具有检验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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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行政检查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的行政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1)对企业是否履行产品信息报备义务进行监督检查;(2)在产品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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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行政确认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无 |
【规章】《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32号,2008年9月1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有改动 |
238 |
行政确认 |
动产抵押登记 |
无 |
【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日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有改动 |
239 |
行政确认 |
餐饮服务提供者量化分级、分类确认 |
无 |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3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方案及标准制定责任:制定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及评定标准。 |
有改动 |
240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奖励责任: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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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行政裁决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无 |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1991年5月21日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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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
无 |
【规章】《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1997年11月3日公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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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受理投诉、举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公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针对企业公示信息的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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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2014年7月23日公布)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企业抽查计划拟定责任:制定企业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计划,并组织抓好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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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
无 |
【部门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2014年8月19日公布)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列入责任: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情况、抽查检查结果,依法作出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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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订)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审批责任:对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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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其他行政权力 |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