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果树种苗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2004年6月27日修订)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果树种苗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2004年6月27日修订)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反窃电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生产、销售窃电专用器具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反窃电条例》(2001年7月27日发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标准化法》行为的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修订)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2002年12月24日发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行为的处罚 |  【法规性文件】《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日国办发(2001)65号公布《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49号令联合公布了修订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并更名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  【法规性文件】《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日国办发(2001)65号公布《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49号令联合公布了修订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并更名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行为的处罚 |  【法规性文件】《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日国办发(2001)65号公布《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49号令联合公布了修订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并更名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无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04号,2007年1月17日公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量法》行为的处罚 |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务员法》行为的处罚 | 对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违反从业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公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公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畜牧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销售种畜禽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畜牧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颁布) | 站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具名的投诉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