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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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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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 |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况时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
无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公布并施行)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决定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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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 |
无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部分修改)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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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强制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封闭、封存或者暂停销售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修正)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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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封存 |
无 |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封存。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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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相关物品的封闭、封存。 |
无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相关物品的封闭、封存。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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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63号)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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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63号)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责任:负责登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人员,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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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63号,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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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检查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2001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平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依法调查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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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公布施行)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第(二)项 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依法调查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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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自1994年9月1日施行)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检查指导责任: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 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三) 医德医风情况;(四)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五)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六) 组织管理情况;(七) 人员任用情况;(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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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检查 |
医师执业活动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检查责任:对个体行医的医师不定期监督检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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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监督检查 |
无 |
【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检查责任: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2、督促整改、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存在医院感染隐患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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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检查 |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情况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检查责任: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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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检查 |
对卫生行政部门采血活动履行职责、血站执业活动、采供血质量、临床供血活动的相关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检查责任:对相关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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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检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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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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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检查 |
无 |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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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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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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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2003年06月16日实施)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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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 |
对戒毒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2008年6月1日施行 )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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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 |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无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公布,自2006年3月1日施行)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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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 |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修正)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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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 |
消毒管理监督检查 |
无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02年7月1日施行)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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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05年3月24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3日修改,自2016年4月23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依法调查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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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奖励 |
对医师的表彰或奖励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
站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表彰责任:对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医师给予表彰或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