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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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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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站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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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许可 |
执业兽医注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
站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及有关细节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不予批准的,制定《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老边区区动监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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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
站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技术评审,作出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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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许可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
站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放审批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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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
站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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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
站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3、公示: 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责任: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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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许可 |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
站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