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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发展局(6)

发布时间: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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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76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4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2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站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
、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兽药管理条例》进行审查
3
、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将《兽药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77

行政许可

执业兽医注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04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站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及有关细节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不予批准的,制定《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老边区区动监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49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727日修正)
第十七条 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电力、建材、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工业项目;(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站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技术评审,作出审查决定。

 

79

行政许可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12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18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六条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 201321
附件目录十八 (二) 5.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由县级政府管理)

站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放审批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0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1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 201430号)

站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1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1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12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 201430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 201648号)

站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3、公示:  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4、决定责任: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82

行政许可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228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五条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站前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踏勘。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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